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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撤销制度的相关问题

点击数:5742019-10-29 08:22:32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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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商标注册让商品和服务都得到了相应的权利保护。但是权利的获得都受注册制度来约束。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使用商标的副作用。为此商标法专门设立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商标的撤销制度。

  所谓的商标撤销制度就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连续多年未使用,相关利益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该商标。现在商标撤销制度已经被国际性公约等采用,也被各国法律所遵循。如欧洲成员国共同协调的商标法规定自注册成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商标未为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真正的使用,或者使用过程中连续中断五年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会受到该规定的处罚其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商标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也有相应规定:如果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或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们的焦点往往是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所包括的内容。在我看来,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几点:

  1. 使用意图和使用形式之间的关系。商标法将商标限于使用形式而忽略了商标的使用意图。


  2. 如何判断使用形式。商标的使用形式主要包括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上使用,在陈列,展览中使用,在广告宣传或者交易书中使用。

  3. 如何理解使用形式的有效性。商标使用的有效性包括商标使用是否能体现商标标识的来源,未改商标显著标识的是否算商标的使用。在非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手否构成了商标的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没有在申请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很多商品的零部件上也会出现商标。产品成分中出现商标等等。以上所述的是否构成了商标使用形式呢?

  按照以往欧盟法院的审判,商标如果使用在自己已经销售的产品上,即使新产品发售中为使用过该商标,只要商标使用的是商品的的一部分,或者现在的商品与之前已销售的商品有直接联系,都能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就算构成商标的使用。

  因此,要正确理解商标的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的关系。这样才能争取理解商标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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