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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狗”都能注册商标?

点击数:7082019-05-23 16:41:46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新闻摘要: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时间,注册商标流程,注册商标要求,注册商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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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据了解,“疯狗”32类商标是由北京度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03日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09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

  据了解,“疯狗”32类商标注册的商品为“无酒精饮料; 水(饮料); 姜汁啤酒; 麦芽啤酒; 制啤酒用蛇麻子汁; 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 啤酒; 烈性酒配料; 制啤酒用麦芽汁; 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日前流传的“疯狗”商标并不是第一件核准注册的“疯狗”商标,早在2004年,便有核准注册的同名商标,而在此“疯狗”商标之后,还有两件同名商标目前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在以往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中,“对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是出现频率较高的驳回理由。“疯狗”一词常用于骂人,具有消极含义且带着点辱骂性质,根据通常认知及以往经验看来,此类商标遭遇驳回的几率是比较高的。但是偏偏它就核准注册了。

  可见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的主观意愿比较强,所以注册商标没有绝对能过或者绝对不能过。但要注意的是,即使这样,那些明显违反了《商标法》条例的商标名称就不要冒这个险了,还有乱用成语、对传统文化会造成一定误解这类商标,以及含义低俗的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都是比较大的。

  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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