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32026-07-29 14:44:24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与我国不同,美国法律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共有三类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即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在三种可获得专利的客体中,实用专利最为重要。美国法律的大多数规定,例如有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规定等都是围绕实用专利作出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实用专利的规定。
专利保护的客体
1.实用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根据立法的初衷,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包括阳光照耀下的所有人造之物”。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因为人只可能“发现”、而不可能“发明”他们。
改进(improvement)
改进,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
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改进”是通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判断的。如果一项改进不具备这两项特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2.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就工业品的外观作出的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由形状、图案、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invent)的任何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3.植物专利
如果有关植物的发明能够达到实用专利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和充分描述的要求,发明人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如果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达不到实用专利关于充分描述的要求,则发明人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植物专利,是由政府授予发明或发现并且无性繁殖出一种显著且新颖的植物品种的发明人(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权利,但是块茎繁殖植物或者发现于未经栽培环境下(如野外)的植物不在此列。该项保护,限于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含义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