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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要用办理L1硬性条件

点击数:192026-06-22 15:56:34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新闻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注册香港公司来优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注册香港公司来优化商业布局,同时为申请美国签证提供助力。这一策略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还能为签证申请增加可信度。那么,如何合理利用香港公司来顺利获得美国签证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一话题。

  香港公司要用 L1:必须满足的 4 个硬条件(USCIS口径)

  1)合格关系:香港公司 美国公司之间,要是一家人

  USCIS认可的形态主要是:parent–subsidiary / branch / affiliate,核心是common ownership + control(通常体现在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证据上)

  最常见、最好证明的结构是:

  香港公司 100%(>50%)持股 美国LLC/Corp → 形成清晰的 parent–subsidiary

  或反过来:美国公司是母公司、香港是子公司(取决于你的集团设计)

  实务上最怕的是:纸面持股有了,但没有运营痕迹、没有共同账目/合同/资金往来,结果像空壳控股USCIS“real operations”非常在意。

  2)“连续1规则:必须在境外(香港)完成

  受益人要在递交I-129之前的3年内,连续为合格境外机构工作满1;且该1年的岗位要是 managerial/executive(L-1A)specialized knowledge(L-1B)

  另外,USCIS强调:doing business 指持续、系统性的商品/服务提供,不只是有个办公室在那儿

  3)美国端必须是真实运营”(或可信的新办公室方案)

  已有美国公司:要能证明美国公司在做业务、有组织、有场地、有员工/外包体系。

  新办公室(New Office):你可以从零开始——但要额外证明:

  已落实物理场所/租约;2) 该人确实在境外干过executive/manager1;3) 美国新办点在获批后一年内能撑起一个executive/managerial岗位。

  4)L-1 雇主申请,不能自己给自己递

  必须由美国雇主(美国公司)USCIS 递交 Form I-129 + L Supplement 来发起;受益人本人不能self-petition

  New Office(新设美国办公室)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你是先派高管去把美国公司开起来

  初始有效期往往是 1(不是3)——这是上限/天花板,也是提醒:一年后必须做实

  延期时USCIS会重点查:租了没、雇了没、收入/合同/银行流水出来没、岗位是否还站得住

  所以New Office的商业计划书要写得可核查:人数计划、销售假设、客户管道、资金使用表——别写PPT愿景,写可审计的事实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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